河西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我院各学科教学系按一级、二级学科设立的专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其对应的学科门类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院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院普通本科学生(含师范和非师范类),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的学分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三、掌握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自学能力。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包括院四级),成绩达到当年规定标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规定标准。 五、实习、实验、实践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 六、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学位论文或设计。
    第四条 在校期间所受纪律处分超过(包括)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成绩达不到当年规定标准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持达到当年标准的成绩证明继续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本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可向本院提出学位申请,也可向其它院校提出学位申请。但不得同时向两所院校申请学位。同样,外校学生亦可根据上述条件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副修第二专业课程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分标准,获得第二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且具备上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学位办挂靠科技处,下设学位工作科,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科技处提出建议名单,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委员会成员须从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科技、教务等部门中的行政人员以及有关部门有代表性的人员中遴选。但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3。
   第八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教学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4人。其中主席原则上须是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批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批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决定当年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条件与标准。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五、撤销因违纪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六、研究决定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资格。 二、安排学士论文或设计的指导教师。 三、安排学士论文或设计的评阅人。 四、评审学位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将学位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前的三个月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或设计选题及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选题安排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设计进行指导,并提出评阅意见和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二个月将申请人的申请书、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证明、学位论文或设计样本,指导教师推荐建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建议等材料一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设计与撰写、答辩按教务处规定的毕业论文相关程序进行,但在向学位办提交论文相关材料时,必须将毕业论文封面换成学位论文封面,以便上报、存档。

                                第六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处)收到学位申请书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书之后,要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导师对论文或设计的评阅意见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分学科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学位授予建议报告。
   第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决定当年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条件与标准,并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处)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外出期间,根据主席授权,由第一副主席主持召开。在审定学位的过程中,先由学位办公室汇报各学科申请人的条件及论文或设计情况,再由全体到会委员分学科,逐次评议,作出决议。对有争议者,实行全体到会委员投票制。有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授予学位者,即可生效。
    第十九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省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加盖学院公章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名章,由主席在学位授予仪式上予以颁发。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填写证书的同时,须将授予学位的决定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审定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其决定必须予以撤销,学位证书予以收回。撤销学位与审定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但必要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学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档案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保存。其中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档案含如下内容:1.完整的学位论文1份,2.指导教师评阅意见表2份,3.课程考核成绩表1份,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决定1份。学位办存档内容如下:1.学位证书编号表3份,2.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的决定3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所属学科及证书编号通过互联网公布,以便用人单位查实。
    第二十四条 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办法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士学位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批准实施。其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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