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学位发(2000)0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国务院学位办
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印发

            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第二条 甘肃地区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均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三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学科(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单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 申请单位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三) 申请学校及学科(专业)能按照《大学本科教学计划》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讲师及其以上的教师讲授,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一定比例的课程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四) 申请学科(专业)必须有3个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含离退休教职工)。 (五) 实验课程、实习课程基本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六)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七) 有2 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定数量的讲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八) 各项教学、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学科(专业)的申请办法。 (一)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办法。 1、 申请学校应于本校第一届本科生入学当年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四月五日前,向省学位办报送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一)。 (2)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附件二)。 (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 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请办法。 1、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招收第一届本科生的当年,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成立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于本专业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一式二份于每年四月二十日前报送省学位办。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的审核办法。 (一)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1、 学位办审核、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 2、 根据拟新增单位的实际情况,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新增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专家应不少于2/3。 3、 专家评议组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和学科(专业)逐个考察评审。主要考察学校的整体条件、教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特别是应届本科生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 4、 专家评议组分别对学校和学科(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5、 省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后,形成审批结果,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审核。 1、根据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报送的材料,省学位办组织5—7名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2、位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后,最终形成审批结果,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省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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