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规则
   

(1997年11月18日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发展甘肃地区研究生教育事业,改进和加强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特设立甘肃省学位委员会。
  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要管理本地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和省政府的要求,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在本地区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决议、规定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2.根据甘肃省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制定本地区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动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对本省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及其专业点进行评议和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指导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做好授予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4.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放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初审本地区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审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和调整已有硕士点;审议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有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登记备案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5.检查和评价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所授学位的质量,并对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能确保所授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授予学位的资格;对不能确保所授硕士、博士学位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含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其有关学科、专业或单位有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
  6.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在职人员的学位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7.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建设,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
  8.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单,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审批外籍人士在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名单,负责处置学位工作中的涉外事项。
  9.研究处理本地区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改进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各级学位的授予质量。
   10. 负责处理上级下达的有关工作和其他事项。
  四、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21-25人。正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聘任,任期4年。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下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个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省学位委员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
  六、省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1-2次。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七、省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位委员会决议的形式,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由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省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办公会议对日常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九、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设专职人员3名,由省教委代管。
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副主任的各项决定,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向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学位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年度专项拨款。

 

★河西学院 2006 张掖市北环路87号★
本站由河西学院 学位办公室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936-8285075